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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本器材需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。

2. 配戴隱形眼鏡後,需定期由眼科醫師追蹤檢查。

3. 配戴拋棄式隱形眼鏡仍有可能發生眼角膜及結膜病變,遇有眼睛不適症狀應立即請眼科醫師診治。

4. 拋棄式隱形眼鏡應依使用說明,不宜重覆配戴使用。

5. 不得逾時配戴,以免感染或潰瘍。

6. 衛署醫器輸字第019135/018385/019721號

7. 北市衛器廣字第98100203號